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送達代收人 董如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院以94年度建字第244號案受理後,裁定移轉本院管轄確定。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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