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2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