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甲○○被告乙○○
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