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原告 蔡明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健源 、 洪健明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