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6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明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黃秀梅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
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核定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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