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88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被告 楊芷安楊于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芷安即楊于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影本(原本於庭期日提出),並將繕本(含證據)逕送達被告:

1.被告係於何時與訴外人聯晟電腦有限公司成立何契約內容?購買商品費用若干?分期內容?被告給付幾期?何期開始未給付?聯晟電腦有限公司有為如何之催告或通知?應提出影印清晰(請勿縮印)之契約書及被告歷次繳款資料。

2.原告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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