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芷安即楊于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影本(原本於庭期日提出),並將繕本(含證據)逕送達被告:
1.被告係於何時與訴外人聯晟電腦有限公司成立何契約內容?購買商品費用若干?分期內容?被告給付幾期?何期開始未給付?聯晟電腦有限公司有為如何之催告或通知?應提出影印清晰(請勿縮印)之契約書及被告歷次繳款資料。
2.原告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