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誌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