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332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卓倢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第11行關於「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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