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告 劉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