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瓊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470元【計算式:土地價值1,690,270元(公告現值23,000元/㎡×面積73.49㎡=1,690,270元)+房屋價值441,200元(課稅現值)=2,131,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