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沈廷軒 被上訴人 黃正宇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