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談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氏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