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吳鴻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平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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