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大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段64號12樓,有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