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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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770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欠缺當事人能力者,是屬無法補正事項,毋庸先命補正而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依借貸法律關係,聲請對相對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喪失權利能力,是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戶政個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