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8號原告丙○○即反訴被告癸○○
子○○甲○○乙○○
樓丁○○丑○○戊○○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辛○○即反訴原告己○○
壬○○庚○○寅○○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反訴原告應提出祭祀公業 林燕龍 原始設立人及全體派下系統表之相關資料,並就大正八年管理人選任決議書、賣渡證書所顯示之派下員姓名,詳予說明各派下員間關係及房份比例。
反訴原告己○○並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