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清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四、系爭本票(票號:CH019972)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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