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8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8511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