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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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達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娟芳 代理人 官曉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達盛電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2年4月30日│40,150元│DD0000000││││限公司鄭娟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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