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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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竟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雨新 代理人 劉徐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第一商業銀行關│第一商業銀行關西│97年4月1日│35,500元│0000000││││西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