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43號
98年度訴字第1175號98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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