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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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氏 金紅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萬6,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