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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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雅婷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15596號).
主文蘇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蘇雅婷因毒品等罪,經臺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