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裕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裕堂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