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邱富如
邱富強 邱富湧 被告祭祀公業 邱道陞 法定代理人 邱清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4,964元(以被告財產總價值乘以原告所主張其每人所占被告會份各1/228計算,原告3人會份共3/228,而被告財產總價值依卷附被告於本院99年補字第410號案件所陳報之財產資料584,057,280元計之。
即584,057,280x3/228=7,684,9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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