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洲(原名莊博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博洲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及103年10月13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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