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沒字第332號被告黃建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2支(即附表編號1、2),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23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又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2支,為被告所有,然因與上開案情無關,未併予宣告沒收。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2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6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9100023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2支與殘留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玻璃球1支檢品編號:B00000002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玻璃球1支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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