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享
江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順享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