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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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源(原名陳寶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源前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4月、1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