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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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田溫 (原名 戴天文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