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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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徐宛妤 代理人 林曉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