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被 告 廖珮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
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