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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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藍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6日屆滿(原應於10
5年4月5日屆滿,因該日為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