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姿蓉
李忠騰被告郭姿蓉、李忠騰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又因本案就被告2人被訴涉犯強制罪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