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3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按當事人以一聲請狀合併提起數訴,其經原受訴法院就其有管轄權部分予以裁判,而就無管轄權部分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仍應依法預繳裁判費(最高法院66年台聲字第7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提出本票3紙合併對相對人等聲請裁定為強制執行,並預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經受訴法院即彰化地院就其中1紙本票(票號585126)以無管轄裁定移送本院,為兩個聲請,本件聲請人就移送本院部分之聲請仍應繳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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