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義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義成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郭義成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係於短短不到5日內就有二次車手取款之犯行,而被告前於113年2月間、113年4月間甫遭彰化地院、新北地院因詐欺案件羈押,仍涉犯本案車手取款之犯罪行為,又依被告所述,倘其在外容易遭詐欺集團成員施加壓力而繼續車手取款之犯行,本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公訴人、被告表示意見後,認本案雖辯論終結,並已於113年11月28日宣判,惟經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車手取款所涉詐欺案件遭逮捕、羈押2次後,仍為本案犯行,且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特性,倘若被告交保在外仍可輕易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被告雖當庭請求交保,因有上開事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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