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黃昭蓉郭春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嘉彤附表:股票113年度除第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44908-811000002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44909-011000003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44910-611000004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44911-811000005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44912-011000006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4335-6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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