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甲○○(原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依前揭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甲○○隨聲請人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地址詳卷),有家事聲請狀及戶政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