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謙 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65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徐淑芬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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