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4號原告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鳳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2,515元【計算式:300,000元+(112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2,515元)=302,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被告蔡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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