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相對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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