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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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粘季妍
粘紫彤 粘詠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沛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上群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萬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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