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楊愛秋 訴訟代理人 朱乾龍 被上訴人 顏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陳卿和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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