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申股)相對人呂張璧瑕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張璧瑕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宣告呂張璧瑕(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呂張璧瑕(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前述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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