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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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 久田 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茂 原代理人 潘鈺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9年6月30日│973,326元│UA二六四八六一│久田││1│司│行│││七│電機││││││││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