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慶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156號),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程序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忠慶與告訴人 倪健豪 因細故致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下午2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徒手攻擊告訴人倪健豪之後腦,致其受有頭部外傷、頭暈、噁心、後側頭皮挫傷、後頸挫扭傷之傷害結果,因認被告邱忠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倪健豪告訴被告邱忠慶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字卷第3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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