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65號、98年度偵緝字第32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搶奪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己○○因個人經濟短絀、需款孔急,竟起意以不法方式取得他人所有之行動電話後予以變賣,遂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實施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97年7月9日9時30分許,前往友人 陳秀珍 位於高雄
縣○○鄉○○○路○號住處拜訪,因見陳秀珍所有行動電話
1支(TOSHIBA906,序號000000000000000)擺放於房間桌上,遂頓生貪念,逕以徒手方式竊取該行動電話1支既遂。繼而將之持往 呼恩青 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大眾手機通信行」加以變賣。
㈡又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先以電話或網路聊天室邀約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前往該附表所示地點見面,繼而偽稱欲向渠等借用行動電話撥打云云,俟各該被害人取出行動電話之際,即猝然乘人不及抗拒、防備,逕以徒手方式公然掠取各該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既遂(共計8次),事後再分別持往 陳科宇 、 葉秀華 及呼恩青等人所經營之通訊行變賣。
㈢另於97年7月24日6時許,騎乘機車前往高雄市○○區○○
路、民族路口,逕向 謝佳和 佯稱行動電話沒電、必須借用手機與朋友聯絡還車事宜云云,使謝佳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將其所有行動電話1支(SONYERICSSONK610i,序號000000000000000)交予己○○使用。詎己○○取得前開行動電話後,乃藉故要求謝佳和騎乘機車在後跟隨、繼而趁機騎車逃逸,事後再將所詐得之行動電話持往不詳通訊行加以變賣,使謝佳和因此受有財產損害。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己○○所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既遂罪、第
325條第1項搶奪既遂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其法定刑俱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各經被害人 黃煌傑 (即陳秀珍之夫)、庚○○○、壬○○、丙○○、甲○○、乙○○、丁○○、辛○○、戊○○、謝佳和、呼恩青、陳科宇及葉秀華等人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犯罪事實㈡與附表編號⑧)及讓渡切結書7份(附表編號①至⑦)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刑法上之搶奪罪與詐欺罪雖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同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然有關「行為」之客觀構成要件內涵仍有所差異。所謂「搶奪」除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客觀上猶須對於本人緊密持有之動產猝然施以不法有形力,非僅破壞原先之緊密持有關係,更有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不當侵害之危險,方得屬之;至於「詐欺」則係以行為人原未持有他人之物,因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其構成要件。職是,詐欺罪之被害人雖因行為人之不實陳述而陷於錯誤,然被害人在「接受資訊」、「陷於錯誤」到「做成決定(法益處分)」之過程中,仍係本於個人自由意思而為決定,並未受到外力不當地強制干涉,因此刑法之所以處罰行為人施用詐術,目的乃係禁止行為人於被害人意志形成過程中施以錯誤的干擾,令其無法在接收正確資訊之情況下進行判斷(意思決定不正確),其程度與施用強制力影響被害人自由意志之情況(意思決定不自由),二者在影響被害人意思決定程度上具有顯著差異,此節透過刑法各類財產犯罪法定刑比較之結果,即屬灼然。準此,本案茲據被害人謝佳和詳述其係因誤信被告果有借用行動電話之意、方始同意將自己所有之行動電話交予被告持有而任由其使用等情綦詳,是觀乎被告所為僅係傳達不實事項、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進而同意交付行動電話,其間並未對被害人實施任何不法有形力或對其生命、身體造成侵害之危險,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應僅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為當。另就前揭犯罪事實㈡所示各次犯行言之,被告乃以不法腕力、猝然奪取被害人等所持有之行動電話,審諸案發當時被害人等既係緊密持有個人所有之行動電話,是以被告主觀上雖意在搶取行動電話、然其行為無異於攻擊被害人本人,且被告著手實施該等犯行之際,客觀上亦可預見被害人或有因反抗、掙扎而有受傷之虞,是其此部分所為業已該當刑法搶奪既遂罪之要件甚明。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俱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己○○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既遂罪(犯罪事實㈠部分)、第325條第1項搶奪既遂罪(犯罪事實㈡部分,共計8次)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犯罪事實㈢部分)。被告就犯罪事實㈢部分所為乃係該當刑法詐欺取財既遂罪,業如前述,從而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就此部分係構成搶奪既遂罪嫌云云,於法容有未恰,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應在原起訴範圍內變更其起訴法條。又被告上揭所犯竊盜(1次)、搶奪(8次)及詐欺(1次)等罪,彼此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為當。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謀生,反圖不勞而獲,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非鉅,並兼衡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事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詐欺所得財物│├──┼─────┼─────┼───────────┤││97年5月13│高雄市前金│庚○○○所有行動電話1││①│日5時3○○○區○○○路│支(SONYERICSSON│││許│、南台路口│K610i,序號0000000000│││││69520)│├──┼─────┼─────┼───────────┤││97年5月中│高雄市左營│壬○○所有行動電話1支││②│旬某日2○○○區○○路、│(SONYERICSSONK800i│││許│ 裕誠 路口│,序號000000000000000│││││)│├──┼─────┼─────┼───────────┤││97年7月13│高雄市三民│丙○○所有行動電話1支││③│日23○○○區○○○路│(NOKIA6085,序號3532││││、九如二路│00000000000)││││口││├──┼─────┼─────┼───────────┤│④│97年7月中│高雄市三民│甲○○所有行動電話1支│││旬某日2○○○區○○○路│(SAMSUNGX488,序號│││許│、龍江街口│000000000000000)│├──┼─────┼─────┼───────────┤│⑤│97年7月21│高雄市三民│乙○○所有行動電話1支│││日1時3○○○區○○路、│(AMOIV600,序號3573│││許│鼎中路口│00000000000)│├──┼─────┼─────┼───────────┤│⑥│97年8月2│高雄縣鳳山│丁○○所有行動電話1支│││日23時30分│市○○○路│(NOKIA3021,序號3562│││許│、中山路口│0000000000)│├──┼─────┼─────┼───────────┤│⑦│97年8月5│高雄市三民│辛○○所有行動電話1支│││日20○○○區○○路、│(SONYERICSSONW810i││││鼎山路口│,序號000000000000000│││││)│├──┼─────┼─────┼───────────┤│⑧│97年8月24│高雄市三民│戊○○所有行動電話1支│││日22○○○區○○路、│(NOKIA1600,序號3562││││鼎泰路口│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