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等銀行訂定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2,079,630元,因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頒布後,向附表所示之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遭台新銀行以協商意願低落為由,致協商不協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銀行上開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惟遭台新銀行以協商意願低落為由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第8頁至9頁、第25頁至28頁、第130頁至
138頁),足認屬實。故本件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經查:㈠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2,000元,並提出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9頁至30頁、第115頁)為佐,尚堪採認。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女兒 林宇鳳 之扶養費用計有托育費5,000元、伙食費8,000元、水電費3,000元,共計16,000元,並提出林宇鳳95至96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0頁至51頁、第53頁)為證,惟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供本院參酌,本院已難遽採,又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故並非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衡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參酌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309元之標準。又林宇鳳之扶養義務人含聲請人在內有兩人。是認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計16,000元等語,應屬可採。
㈡從而,依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2,000元扣除其必要支出
及扶養費用後,尚餘6,000元(計算式:22,000元-16,000元=6,000元)可資運用,參以本院依職權詢問台新銀行有關聲請人之前置協商情形,據覆略以:台新銀行提出二階段清償方案,第一階段分72期,不計息,每月應清償金額為5,
000元,待第一階段期滿後,重新審核聲請人之財務收支狀況,另訂後階段之還款方式,惟債務人無法接受此方案,致協商不成立,此有台新銀行台新債協98法字第4046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頁至150頁),對照其前開每月剩餘可自由運用之金額,顯非不能負擔台新銀行所提還款方案,於此自不得認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後,尚難謂無餘裕之金額償還債務,且聲請人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1│國泰世華銀行│54,000元│信用卡消費款│├──┼────────────┼────────┼───────┤│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2,000元│信用卡消費款│├──┼────────────┼────────┼───────┤│3│遠東銀行│199,309元│信用卡消費款│├──┼────────────┼────────┼───────┤│4│元大銀行│326,195元│信用卡消費款│├──┼────────────┼────────┼───────┤│5│玉山銀行│54,000元│信用卡消費款│├──┼────────────┼────────┼───────┤│6│台新銀行│636,197元│信用卡消費款│├──┼────────────┼────────┼───────┤│7│日盛銀行│147,000元│信用卡消費款│├──┼────────────┼────────┼───────┤│8│安泰銀行│235,263元│信用卡消費款│├──┼────────────┼────────┼───────┤│9│友邦信用卡公司│335,466元│信用卡消費款│├──┼────────────┼────────┼───────┤│10│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99,000元│保證債務│├──┼────────────┼────────┴───────┤│合計│2,178,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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