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7號原告 陳雪渼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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