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3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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